日前重建的張藥房,當初為何被強制拆遷?面上土地徵收我們該如何捍衛自己?

你應該對七年前發生的事情做出貢獻「張藥房事件」不陌生,經常聽說有關係「土地徵收」、「國家賠償」等等,我們也必須對這部分法律知識感到好奇。說到徵地,我們必須提到七年前的大埔事件和《行政訴訟法》。

大埔事件的開始是苗栗縣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請徵地,以擴大新竹科學園用地,刺激經濟發展的悲劇。當時,四名居民甚至向法院提出異議「停止執行」,但它仍然被拒絕了。當時,苗栗縣政府派出警察和怪手拆除了道路交叉口旁邊的四名居民的房屋,包括道路交叉口「張藥房」。

屋主張森文抑鬱自殺。為什麼?「強制執行」?由於縣政府向內政部提出的計劃得到批准,縣政府受到行政處罰,並命令徵用土地計劃範圍內徵用土地的所有居民搬走。

根據《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可以強制人民經營,因此人民必須限期搬出原住所。居民們該怎麼辦?「宣告異議」有人或許會問:那是不是代表我的土地被徵收了,我就只能自認倒楣了呢?事實上,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義務人(即人民)可以向運營機關提出異議。經營機關認為有理由的,必須立即停止經營。即使他們認為沒有理由,他們也應在10天內發表意見,並在30天內傳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決定。但更重要的是,第九條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經營不得因宣告異議而停止經營。

換句話說,在判決結果公佈之前,人們的房屋可能會被拆除,這對人民來說是徒勞的。因此,居民也可以採取最後一種手段,即停止經營。

Photo Credit: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人民可以原處罰或者決定經營,有不可回覆的損害和緊急情況的,請停止經營,但對公益事業有重大影響的,不限於此。簡而言之,其條件是:緊急情況「損害難以回覆」公益無害的,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行政法原裁定停止經營。

此外,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人必須依法要求賠償。也就是公務員若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怠忽職守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或因公共設施因設定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何張藥房仍遭到拆除?後來的結果卻是四戶皆遭到拆除。實際上,四戶居民曾經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但法院認為,拆除的房子可以以「金錢賠償」回覆損害不符合上述第二項的條件,因此予以拒絕。這也使得原來的行政命令繼續執行,拆除了他們的房子,也導致了張森文自殺的悲劇。

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的軒然大波,引發了相應的鬥爭和倡議。它不僅對苗栗縣政府強行徵用土地感到憤怒,而且也不同意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拒絕。一些法律人士認為,損害的回覆只能以金錢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嗎?精神和情感上的傷害在這裡被忽視,值得思考。第二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處大埔四名居民勝訴,指出徵收過程違反了正當過程。

Photo Credit:中央社張藥房爭取將來原地重建。7年後,上個月17日,新建築完工。雖然只有7個小平板,大部分空間被電梯佔用,但張森文的遺孀說,「家不分大小,再小也是一個『家』。」可以看出,重建背後的意義,即土地正義的實現,遠遠大於這些。事實上,土地正義的問題一直存在,並沒有因為大埔事件的結束而結束。

不僅政府強制徵收,而且在長期的歷史背景下,傳統的土地移民領域經常被漢族移民、財團和政府侵犯,土地正義的運動長期沒有結果。似乎我們可以發現,經濟發展和利益往往與土地正義發生衝突,這也是我們七年後仍然需要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