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署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城市規劃「這問題」

       內政部建設部表示,城市規劃的附帶條件規定,應當辦理整體開發的土地,大部分非建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或者低使用價值土地變更為高使用價值土地。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始終符合城市規劃實施的公平原則和基本精神,希望妥善解決建設許可證發放糾紛和公共設施保留問題。

自91年以來,內政部一直在推進整體開發工作「城市規劃整體開發區處理方案」協助地方政府推進案件審查,對整體發展的附帶條件進行快速審查和評估,並透過城市規劃審查過程進行審查。

透過訂定「城市規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審查變更原則」加快檢討

截至2020年6月底,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的城市規劃範圍內整體開發區進度年報統計,不包括內政部負責開發的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城。主要規劃部分已完成開發開發303個,面積約3376個.18公頃;開發和開發共有422個細節規劃部分,面積約7166.23公頃「城市規劃整體開發區處理方案」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本部近年來制定了監督計劃,並制定了監督計劃「城市規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審查變更原則」,對於早期第一階段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全面審查的城市規劃附帶條件,可以按照上述作業原則加快審查。

其他地方政府透過監督檢查執行案例共享進行審查

內政部成立部門表示,近年來,監督結果已成功審查和執行案件,供其他地方政府作為整體開發案件審查和評估的參考。此外,為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按照訂單頒發「城市規劃整體開發區處理方案」繼續辦理這項業務,內政部預定於今年2020年12月4日至17日邀請相關單位到地方政府進行監督檢查,對城市計劃附帶條件的情況和整體開發區域進行全面審查未開發案件的原因和困難,參照地區處理情況提供協助和意見交流,加快發展,評估不可行的案件,如果涉及城市計劃審查,應制定解決方案,透過城市計劃審查過程處理變更,以履行政府的責任,維護人民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