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消保官對預售屋炒作紅單重罰120萬,開出在全國第一張罰單

針對近幾個月紅單炒作風波,昨天第二次全國聯合檢查行動後,中央和地方政府終於正式定調,新竹縣消保官金邦忠開出全國第一張罰單,重罰丁姓新臺幣120萬元。業主坦言,尊重行政機關的裁決。

一部手機,一張型錄一部手機和一張型錄賣掉。「賣光」哄高價,典型的紅單銷售方式。竹縣消費者保護官金邦忠上個月發現,預售房屋銷售在銷售前已經被網路名人經紀人鎖定,或幫助建築商新聞廣告商鎖定100多個訂單,轉移給建築商或銷售公司,賺取佣金;難怪推薦銷售可以炫耀銷售,大家庭是姓丁的人。

據投訴者敘述,業者透過手機Line十組,一組500人,說他們利用特殊渠道獲取建築商準備出售的訊息,制定自己的美麗計劃,出售高速鐵路嘉豐路宏建設竹科輝計劃紅單。5月30日至31日、6月6日至7日,兩週假期共舉辦了8次簡報會議,共有400多人參加。在銷售期間,建築商委託代銷公司海悅廣告發表宣告:「公司未授權或委託任何人向願意購買本案的客戶收取預約金或保留金,特別宣告不同意廣告公司出售」,惟業者仍以「高層27萬,低層26萬,無條件退款」,每戶當場收取5~20萬元現金,收到100多張訂單,金額超過1500萬元。

建議6月29日出售時,建築商的開盤價為30~33萬元。隨後,一些退款消費者詢問退款原因。一方面,雙方的條件沒有達成協議,另一方面,建築商認為銷售太低,無法收回和銷售。許多消費者覺得自己被騙了,然後向消費者保險官投訴。

11月16日,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縣政府通知丁姓企業家到政府發表意見,企業承認;只強調簽約人數只有72人,收款金額782萬,全部以現金收取,到場人數只有200多人,從未承諾每平價格,並表示所有附加利息已返還給消費者。

經與中央各主管機關就法律法規適用情況進行討論後,處罰書認為本案被處罰人從Line集團要約促銷、編制型錄美、舉辦簡報、簽訂採購合同、收款入賬,均為消費者購買竹科匯預售房屋提供的服務之一,不可分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被處罰人應當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可以合理期待的專業服務能力,該能力分別包含在《房地產經紀人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

在潛銷期間購買預售房屋簽訂的合同,無論是臨時購買訂單、訂單還是臨時銷售合同,本身都是一種合同行為;是建築公司推薦的預售房屋,特別是轉讓訂單的第三方,屬於交易市場的銷售行為,具有財產權的預期價值。由於預售房屋銷售往往數千萬,影響消費者權益,合同專業,自中華民國90年以來,消費者保護協會積極促進所有建築商和消費者的銷售,合同無論是透過中介公司還是代銷公司銷售,都應適用「預售房屋銷售定型合同應當記錄,不得記錄事項」,違反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並連續處罰,最高可以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的罰款。

根據本案竹科匯建設委託代銷公司海悅廣告親自到府陳述,業界已宣告未授予被處分人代理委託權。被處分人主觀上應認識到本案不可能簽訂合同,但客觀上,被處分人仍繼續辦理簡報,並接受消費者訂購(代理)購買資金;本服務行為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損害消費者財產的要求,不得因退還價款而免除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6萬至150萬元,並連續處罰。

處罰書強調,無論投訴人指稱簽約人數為157人,實收金額為1550萬元;或者業主到政府簽約72人,收款金額為782萬元,其數量相當可觀。與主管機關協商後,考慮到最近房地產市場的猖獗混亂,決定處以15萬元的罰款。在這種情況下,有8名投訴人與業主簽訂了8份合同,總處罰金額為120萬元。為了宣傳未來「收多少罰多少」標準,作為紅單裁罰的依據,是為了防止紅單炒作的蔓延。

消費者保護官靳邦忠表示,他將受到如此重大的懲罰。這是一個問題,考慮到被處罰人可以透過舉行簡報收取782萬元現金。他是否誠實地申報稅款。如果他想欺詐,消費者將沒有保障。並從投訴人提供的檔案中註明「該價格必須經建設公司同意,訂單方可成立。如果不同意,押金將無息退還」條款中,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付款或終止合同,決策權在建商之手,迫使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

特別是類似於被處罰人在市場上銷售紅單的經營者,只使用一部手機和一臺電腦,只要他們依靠幾個新聞廣告或手機群邀請,以房地產市場專家的名義,以與建築商聯絡暢通為藉口,創造市場上所有預售房屋都被買走的錯覺。如果機器與建築商或代銷商合謀潛銷其建議,或與建築商和代銷公司協商,從中獲利,嚴重破壞市場秩序。

他指出,一家合法的代銷公司或建築公司需要花費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裝修,請建造樣品房,培訓員工,準備所有相關檔案和簽約模式,必須不時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和評估;這些網路名人部落的經紀人可以直接取代中介公司和代銷公司,而不受行政管制。這種銷售紅單的行為絕不是一種正式的市場技術,不應該被縱容;不僅剝奪了真正想買房的消費者的權利,而且完全扭曲了經濟市場的正常交易功能。

因此,考慮到縣房地產市場不當交易行為混亂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罰款新臺幣120萬元120萬元;受害人昨日在中央聯合檢查組檢查時表示願意接受消費者保護官的處罰,不再提起行政糾紛。